一、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有哪些
農村房屋買賣的糾紛日漸增多,目前,其糾紛類型主要有:
第一,賣方起訴的糾紛。
賣方起訴的糾紛多表現為:賣方沒有房屋權屬證明,以較低的價格將其農房出賣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城鎮(zhèn)居民,但隨著房價的飛速上漲,利益的驅動使賣方不甘于當時的價格而試圖收回房屋再次獲利。因此,賣方常以買賣合同違反《合同法》第52條之規(guī)定為由,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之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第二,買方起訴的糾紛。
買方起訴的糾紛具體來說為:由于農村房屋不具有產權證,或僅有鄉(xiāng)鎮(zhèn)產權,因此,在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是無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或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屋產權的。加之,目前一些政策性文件禁止向城鎮(zhèn)居民出售農村房屋,于是買方便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由賣方返還購房款,或請求賣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等。
其他與農房買賣有關的糾紛。
此類糾紛并不直接表現為買賣合同糾紛。例如,農房聯建一般是農民出地,他人出資來共同修建房屋,修好的房屋由雙方協商進行適當分配。
二、怎么處理農村房屋買賣糾紛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原則農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鄉(xiāng)流動加大、居住區(qū)域界限打破和城鄉(xiāng)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對此缺少監(jiān)管是造成這種現狀的制度誘因,而土地市場價格的持續(xù)上揚、房屋拆遷補償等是引起此類案件的主要原因。審理此類案件應考慮到個案情況,做出不同處理:
第一,對于發(fā)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如果查明無欺詐、顯失公平情形存在,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駁回當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訴訟請求。
第二,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第三,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鎮(zhèn))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第四,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wěn)定的原則,立足調解,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xù)占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第五,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在決定退房退款時,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以及各方的過錯責任大小,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于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
農村房屋比較特殊,在轉讓方面受到比較多的限制,一不小心就涉及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也就比較容易產生糾紛,如果當事人不了解相關知識,可以事先咨詢專業(yè)的房產糾紛律師也可以找律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