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房屋買賣合同之定金糾紛案
2012年7月7日下午,原告來到廣州市ⅹⅹ區(qū)ⅹⅹ路ⅹⅹ號ⅹⅹ城看房,被告的銷售人員馮ⅹⅹ給原告介紹:該項目是要開一個專門做飾品批發(fā)的專業(yè)市場,并說ⅹⅹ路馬上要搬遷,很多那邊的老板都到這邊買了鋪及前景如何的好等;后來原告也有點心動,就問有沒有合同,馮ⅹⅹ說沒有還得等一段時間才有。原告又問是否以是房管局的合同為準,她說是的。當時很相信這位售樓小姐,覺得還比較實在,而且還是以房管局的合同文本為樣本,也很正規(guī);就下了五萬定金買了311號鋪;但在交定之前,馮小姐也沒有告訴原告還要簽一個認購書,交定之后才知道要簽個認購書,但是錢已經交了,只好看了看認購書把它簽了,但簽了之后覺得很多漏洞:我明明沒有看到買賣合同文本,認購書條款上卻說已經看過了,由于當時很相信這位售樓小姐,所以也沒細想。但想想不放心,第三天去房管局查冊,卻發(fā)現(xiàn)該房屋規(guī)劃的使用功能是餐飲。同時,認購書所列的條款要求原告放棄2015年11月1日之前的使用及收益權既不公平,亦有欺詐:被告故意調高售價(68萬元)是明顯的欺詐,因為當時該地域的市場售價最高也不超過五萬元一平米。原告認為,被告先收取原告的款項,之后才告訴原告要求訂立認購書,原告不得已才同原被告訂立一份非常不平等的合同。同時被告故意隱瞞原告很多實際情況,欺騙原告訂立了《ⅹⅹ認購書》,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多次與被告的銷售人員聯(lián)系,其均已各種理由予以拒絕,尤其是在原告于2011年8月12日按照認購書約定的聯(lián)系方式向被告郵發(fā)《關于解除ⅹⅹ認購書及退還定金的函件》給被告時,被告竟然不予簽收而致使該郵件退了回來!為此不得已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結果:法院調解返還定金
該案立案后,被告主動找到原告進行調解,將全部定金予以退還。原告的訴訟目的已經達到,故申請撤訴。當事人對結果非常滿意。
律師說法:如何鑒別合同欺詐
通過分析該案,律師認為,出售方在宣傳冊當中約定該商鋪的功能為小商品批發(fā),而實際的規(guī)劃功能為餐飲屬于違約;再者,出售方以高價再折扣進而讓購買方放棄前三年的使用及收益權涉嫌欺詐,因為其“折扣”后出售的價格其實也就是正常的市場價格,同時,認購書還有其他違法的地方。
從以上來看,遇到房產糾紛要妥善解決也是比較復雜的。當事人如果自己不能有效避免損失,可以及時向專業(yè)房產糾紛律師求助或者請律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