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兩賣房屋應歸誰所有
房主將房屋賣給他人并收取定金及相應房款后,又將尚未過戶的房屋另賣他人,并與該買主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原買主為此將房主告上法庭。8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共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8萬元。
2006年12月30日,原告劉先生通過南京千屋房產中介公司買下被告李女士位于河西的一套66平方米的產權房,三方共同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合同約定:劉先生于簽約當天支付李女士定金1萬元,2007年1月4日前支付李女士購房款19萬元,1月30日前李女士將房屋交給劉先生時,劉先生支付給李女士3萬元,余款23萬元在取得兩證時再一次性支付完畢;李女士確保2007年4月15日前取得兩證,并于3日內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合同簽訂后,劉先生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李女士于今年1月31日將房屋交付給劉先生,劉先生隨后開始裝修。
雙方簽訂合同以后,南京二手房價格一直快速上漲,且房源難求。4月14日,李女士突然通知劉先生及中介公司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到手的房子眼看要易主,劉先生自然不愿意,為此他曾于4月19日起訴李女士,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4月21日,劉先生到外地出差,返回后卻發(fā)現(xiàn)門鎖被換,房子被他人進住。經劉先生到相關部門查實,李女士早在4月14日即將訴爭房屋賣給案外人宋某,并已辦理完房屋過戶手續(xù)。
一房兩賣中介賠償嗎
到手的房子沒了,劉先生感到無法接受。5月8日,他一紙訴狀將李女士告上了鼓樓區(qū)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違約金2萬元;賠償裝修及房屋漲價損失共計14萬元。
案件審理中,被告李女士辯稱,房屋買賣中介合同簽訂后,被告發(fā)現(xiàn)原告與中介公司存在惡意炒房行為,便于今年3月8日明確通知原告不再履行合同,但原告仍對房屋繼續(xù)進行裝修,人為擴大損失。被告通知原告不再履行合同后,與案外人宋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并將訴爭房屋交付給宋某。被告2006年12月30日與原告所簽合同僅是關于訴爭房屋的一種買賣意向,雙方尚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亦未按該合同約定的交付方式及程序辦理訴爭房屋的交接手續(xù),被告并沒將訴爭房屋交付給原告,故原告不得向被告主張所謂的房屋漲價損失10萬元。
此外,依據法律規(guī)定,違約金與賠償金不得同時適用,現(xiàn)原告既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又同時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于法無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