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款全部是一方婚前支付的情況
1、產權登記在付款一方名下的
根據(jù)婚姻法的理論,這種情況應屬于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屬個人所有,其增值部分,也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自然增值,并非婚姻存續(xù)期間投資或經(jīng)營所得,故不屬于共同財產,不參與分割,但一旦出現(xiàn)糾紛,需要出具購房合同、發(fā)票等購房手續(xù)證明婚前個人出資購房的事實,如需進一步證明,也可作個夫妻婚前財產公證。
2、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
這種情況下要根據(jù)房產證上記載的共有種類進行分配,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此時另一方對產權的擁有是源自付款方的贈與。
二、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的情況
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其余辦理了按揭,并且產權登記在其一方名下,對此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目前有兩種觀點:
1、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憑證,是由國家法定的不動產登記機關發(fā)放的用于證明對房屋擁有物權的唯一、排他的證明。按照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房屋登記是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是房地產取得、變更、設立的標志?!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制度。因此,取得房產證,才是取得房產物權即房產所有權的標志。既然是在婚后取得的產權證,那么,在婚后對房產物權的所得自然要適用《婚姻法》第十七的規(guī)定,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該房屋應為一方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且支付首期房款,至于婚后是否存在共同還款行為、產權證是否系婚后得到對房屋的產權歸屬沒有影響?;楹蟠嬖诠餐€款行為的,屬于只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情況,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不能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時取得房產證的一方有義務對對方進行適當合理的補償。
根據(jù)目前司法實務中的判例來看,法院審判時更傾向于后一種觀點即屬于婚前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時關于房屋的財產怎么劃分呢?對此,應按照財產的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分析。對于婚前部分,即一方婚前首付款部分,該首付款應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按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雙方共同財產,參與分割,畢竟婚后另一方參與了按揭款的償還,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應視為兩人將夫妻共同財產填補了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因此,兩人夫妻關系解除時應由婚前買房一方給付另一方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另外,房屋作為不動產,此處的分割不是對實物進行分割,而是對其價值進行分割,取得實物的一方要對另一方進行對價補償。
三、雙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的情況
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jù)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房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于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shù)牟糠?,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jù)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shù)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隨著房地產業(yè)的不斷發(fā)展,“房子”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不可忽視,因此人們對房產也更加謹慎對關于房產的信息也更加關注,同時關于房產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所以以上關于“婚前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產權”、“誰有婚前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產權”相關問題的解答僅供參考。建議當事人面對價值不菲的房產糾紛,結合自己具體情況向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及房屋糾紛方面的律師尋求幫助,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