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售商品房轉讓合法嗎
預售商品房轉讓使得一部分投資者在短期內獲得利益,同時這種投機行為也擾亂了整個房地產市場秩序。自2005年以來一些地方相繼出臺了預售商品房限制轉讓的政策,那么預售商品房轉讓究竟是否合法呢?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從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來看,針對預售商品房轉讓的規(guī)定是授權國務院,可見并沒有對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做出禁止性規(guī)定,從該規(guī)定的本意來看是準許預售商品房交易的,只是把交易的具體程序、方法等授權給國務院來具體實施而已,因此我們可以理解預售商品房轉讓行為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
(2)從民商理論來看,預售商品房轉讓的實質為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雙方之間可以確立債權債務關系,所以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買受人是享有債權這一期權的,那么同樣,當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買受人把這一可期待之債權作為自己的債權再次進行轉讓而與新的房屋買受人建立合同關系時,這種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中所轉讓的標的實質上就是一種債權。而基于合同之債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正是合同法理論所認可的,因此也是應當受到保護的。
(3)從司法實踐來看,針對預售商品房轉讓有不同的認定結果。有效判決從期權是一種可以轉讓的債權出發(fā),認為應當受到保護。無效判決從物權理論出發(fā),認為預售合同中所確定的房屋不能作為一種期權再行轉讓,因而認定為無效。從保護交易安全的原則出發(fā),法院是不輕易確認合同無效的,一般而言,如果在判決前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則認定為有效,當然針對具體個案的不同,法院確認合同是否有效,還要結合合同本身的一些具體情況來綜合考量。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首先,須簽訂轉讓合同。承購人與第三人或第三人與開發(fā)商應以合同形式明確合同主體的變更,如果僅存在債權讓與,應由承購人與第三人簽訂債權讓與合同。既有債權讓與又有債務承擔的,可由承購人與第三人簽訂債權讓與合同,再由第三人與開發(fā)商簽訂債務承擔合同。其中的債務承擔合同也可以在第三人與承購人之間簽訂,但須經開發(fā)商同意方為生效。
其次,依照《合同法》關于合同轉讓的規(guī)定,即第80條及第84條規(guī)定?!逗贤ā吩趥鶛嘧屌c上采通知生效原則,該做法是合理的。
再次,須發(fā)生在承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前。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之所以屬于合同轉讓行為,是因為承購人尚未依房屋所有權之期待權從開發(fā)商處繼受房屋所有權。若承購人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后發(fā)生的轉讓行為按一般的買賣行為處理。
最后,預售合同須合法有效。預售商品房再轉讓的是預售合同的權利義務。預售合同無效的,再轉讓行為將因標的不存在而無效。
商品房預售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開發(fā)商為了盡快資金回籠而選擇預售,但這樣會套住購房者的資金,購房者為了將資金盡快回收,能否進行再次轉讓呢,這樣的房子能否購買,預售的商品房再次轉讓的條件是什么,如果就此轉讓行為發(fā)生糾紛該如何處理?遇到這些問題,專業(yè)的律師都會幫您解答,發(fā)生糾紛也會幫您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