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認購書糾紛如何處理
所謂商品房買賣認購書,是指房屋買賣雙方在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約定將來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進行初步的確認,而且往往以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協(xié)議的擔保。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在實踐中稱謂不一,如認購意向書、購房訂購單、購房預訂單、訂購房屋協(xié)議,等等,且大量地出現(xiàn)在商品房預售等遠期交付的房屋交易活動中。
1、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
(1)“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形分析。
出賣人具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而不訂立,能否判決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 一般認為,有效成立的合同應當被實際履行,除非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有觀點認為,應當“要求雙方按預約訂立本約,預約中未列人的非主要條款,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可以由法院參酌交易慣例以判決代替當事人的意思?!?/p>
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履行內容僅僅在于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該簽約行為雖然受到預約效力的約束,但畢竟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過程,不僅要體現(xiàn)合同自由原則,而且因為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畢竟只是預約,如果預約的效力可以強制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的話,實際上其效力與本約沒有區(qū)別。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四條并沒有賦予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強制訂立本約的效力,而是認為“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約定簽約時間屆至時出賣人尚未取得售房資格,出賣人要求訂約的,如何處理?
(2)違反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確定的簽約義務的責任。
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對當事人產生的拘束力,表現(xiàn)在創(chuàng)設了當事人的締約義務,即約定的是當事人為將來訂立本合同而談判的義務。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為特定行為的義務,而不是對行為結果的直接確認。但是,何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不簽合同,并無明文規(guī)定。實務中法官可結合當事人不愿履行簽約義務的具體情形,并結合考察當事人合同的目的綜合認定。
因當事人一方原因,違反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確定的簽約義務而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該當事人應當賠償履行利益還是信賴利益?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睆脑摋l規(guī)定看,定金在此處的作用是作為當事人對信賴利益賠償額的約定。
2、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商品房定金糾紛怎么處理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這是我國法律關于買房定金的總括條款。
對于期房,開發(fā)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對外公開發(fā)售,才能收取買受人的定金。因此,作為消費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應當查看開發(fā)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就是我們常說的“五證”。 “五證”中最重要的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而且消費者還要注意看一下《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預售范圍是否是所要購買的樓盤。 如果開發(fā)商沒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而向社會發(fā)售房產,根據法律規(guī)定:“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該認定為無效。”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維護權利:
1、直接請求開發(fā)商返還已繳納房款,退還定金;
2、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并主張雙倍返還已繳納房款;
3、起訴申請認定該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合同,并可以請求雙倍返還已付購房款。
商品房認購書是獨立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種合同,認購書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預約和本約的關系,認購書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具有連續(xù)性,在認購書中一般會約定交付一定的定金,所以由此發(fā)生糾紛后應如何處理認購書,其效力如何認定,對于定金又該如何處理,專業(yè)的律師會幫您解答,也會幫您解決此類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