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姜先生訴稱,1982年其因工作原因搬至海淀區(qū)居住后,他的父母一直居住在其房屋處直至1994年去世。自那以后姜先生就再也沒有回來過。直到2008年11月份,姜先生回到此處來看房,被告知該房已被居住在該村的弟弟以4000元的價格出賣給田先生夫婦。姜先生認為,其弟弟與田先生夫婦的行為侵犯了他的財產權,于是將其弟弟與田先生夫婦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田先生夫婦立即返還院落,并立刻騰空房屋,歸還使用證。
姜先生弟弟辯稱,出賣該房屋,是受原告的委托,房價也是原告所定,賣房時,原告沒到場,是自己全權代表的,但是所得賣房款4000元后來交給了原告。
田先生夫婦稱,賣房的事情姜先生是知情的,1995年4月28日準備簽買賣合同,27日田先生曾打電話給姜先生,讓其回來,但姜先生稱工作太忙,趕不回來,由其弟全權委托。簽合同當天,還有同村二位證人在場。同年5月,姜先生曾回到村中,并到田先生家看過。房屋出賣已有14年,早已超過訴訟時效,姜先生無理由再要回該房。
村民能有兩處宅基地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證人出庭作證,以及田先生夫婦提交的電話錄音,證實出賣該房屋確實是由姜先生委托其弟所為。田先生夫婦均系農戶,且在該村擁有一處宅基地,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夫婦購買涉訴之房產違反了一戶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guī)定,故應當確認姜先生之弟與田先生夫婦簽訂的“賣房買房證明”無效。姜先生應當知道田先生夫婦在本村有自己的宅基地及房產,仍將其房產賣予其二人,又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弟將自己的房產出賣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故姜先生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
合同無效后,田先生夫婦應當返還買受的房屋及附屬建筑物,姜先生應返還賣房款。合同無效導致房產的返還,作為買受人對買受房屋的修整、添附所造成的損失,及信賴利益所受損失,應參照其現(xiàn)有房產和宅基地區(qū)位等因素,根據(jù)買賣雙方的過錯責任,由姜先生予以賠償。最終,法院判決田先生夫婦將購買的北正房四間及院內的全部附屬建筑物、樹木十五棵,返還給姜先生,姜先生返還給被告田先生夫婦房屋及附屬建筑物價款四千元,并賠償經濟損失2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