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定金和訂金一樣嗎
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買受人(購房者) 與出賣者(開發(fā)商)未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前,一般出賣人會要求買受人與之簽訂《房屋認購書》并按房款的一定比例向其交納“訂金”或“定金”。但是,“訂金”和“定金”的法律意義是決然不同的。
定金依法律性質不同可以有多種分類,—是立約定金,指為保證正式簽訂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是證約定金,指為證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余;三為成約定金,指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四是解約定金,指作為保留解除權的定金;五為違約定金,指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定金。我國定金在《擔保法》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適用的基本規(guī)則是:《擔保法》第89條:當事人可以約定—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合同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令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定金的作用通常有兩種:(1)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 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余罰則: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按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一般情況下,訂金視作預付款。出現(xiàn)違約事項時,也不能適用訂金規(guī)則進行處理,一般只能按照預付款的規(guī)則進行處理,即接收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返還預付款、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訂金的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渡唐贩夸N售管理辦法》(2001年6 月1日起施行)第22條第二款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方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shù)肿鞣績r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向買受方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商品房買賣定金糾紛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頭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4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也就是說,買房人簽訂認購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如果因為買受人—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 的,出賣人可以不退還定金。但是,如果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協(xié)商一致,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房屋糾紛的處理,特別是定金糾紛,很多當事人可能不具有專業(yè)的知識,在處理過程中很容易吃虧,如果能在處理之前進行相關的咨詢或者找律師幫助,應該會對自身維權產生比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