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房定金能否退還
在商品房銷(預)售過程中,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在與購房者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一般會先簽訂認購書,并向購房者收取一定數(shù)額的定金,這已成為習慣做法,并且絕大多數(shù)購房者也認可并接受這種做法。根據(jù)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則,法律認可并保護這種約定定金的行為。
由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屬于一種所涉標的額比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的訂立需要一個過程,當事人雙方為訂立合同須做一些必要的準備。對于購房者來講,其與開發(fā)商對于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已經(jīng)基本取得一致,但因為還需籌措資金及辦理其他必要的手續(xù)、證件等一些未定情形,故合同一直還未能訂立,但又不愿意放棄成立合同的機會,于是以交付定金的形式作為認購某一特定商品房的擔保以保證待條件成熟后其對于該特定商品房的優(yōu)先購買權得到保障,開發(fā)商收取定金后也不能將該商品房銷售給其他的購房者。而對于開發(fā)商來講,由于特定商品房買賣的不可重復性,當某一購房者訂購了某套商品房,這套商品房也就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同購買傾向的客戶訂購的機會,如果訂購方退購該商品房,必然使開發(fā)商因機會的喪失而產(chǎn)生一些經(jīng)濟損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采用約定定金來作為以后訂閱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以實現(xiàn)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并求最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而這種交付定金的形式實際上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擔保,是平等互利的。對開發(fā)商而言,若其將購房者已交付了訂購定金的某特定商品房銷售給其他的購房者,則其負有向前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同樣地,購房者在簽訂了認購書并交付了定金之后,若由于資金或其他種種屬于購房者自身的原因不想購買該商品房即不愿意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則其已交付的定金不得再要求返還。
《民法通則》有關債權的部分明文規(guī)定定金擔保,體現(xiàn)在第89條第3項: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擔保法》更是明文將定金列為保證的一種方式,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并較為全面地規(guī)定了定金擔保方式,包括定金擔保的有效性、定金成立的要件和效力,以及定金擔保數(shù)額的限制等內容?!逗贤ā返?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我國的司法實務也歷來對定金擔保制度持積極肯定的態(tài)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定金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是否采用這種擔保方式,由合同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未取得貸款能否沒收購房定金
因為國家政策變化,銀行不給買方提供貸款,導致與開發(fā)商的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不是買方單方的原因造成的,買方可解除合同,要求退回購房款及利息或者定金。 一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備合同解除權方可。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即雙方協(xié)商一致在合同內約定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該條件具備時,一方可以通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權即合同法規(guī)定的對方違約情況下的解除權,主要包括對方逾期履行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對方違反合同致使己方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對方明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任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