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賣方違約怎么辦
王某因房屋拆遷,急需購房搬家。經中介介紹,看中了曹某的房子,該房是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復式結構的樓房,雖然價格昂貴,但設施齊全,裝修完好,可以即時入住。于是,王某看房后,即交付了購房定金5萬元,并與曹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對房屋的主體結構、面積、質量、價格等均作了約定,并約定一周后,王某交清房款,曹某將該房鑰匙交付王某,王某協(xié)助曹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合同簽訂后,王某即開始積極籌款。
然而,就在合同簽訂的第三天,王某由物業(yè)處得知,曹某拆除了房內的3臺空調機。
本案的關鍵是在合同中沒有關于房屋內在設施的明確約定情況下,合同簽訂后,曹某拆除空調的行為是否構成了違約。如果構成違約,則王某即可以要求曹某恢復房屋原狀,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曹某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賠償因拆除空調給王某造成的損失。
房屋賣方違約應負什么責任
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情況下,如何判斷合同一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呢?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guī)避法律或合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一方面要求當事人除了應履行法律及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另一方面,在法律及合同規(guī)定義務內容不明確或欠缺規(guī)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應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義務。
本案中,雙方對標的物的內在設施沒有明確約定,應當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曹某應交付標的物內在的設施。王某與曹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在王某實地考察了曹某的房屋,綜合考慮了房屋的位置、面積、質量、結構、裝修、設施情況后,鑒于房屋設施齊全、裝修完備,才與曹某簽訂的。曹某本應依誠實信用原則,按王某看到的房屋原狀交付房屋,不應在合同簽訂后,拆除房內空調設施。所以,其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