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預售是指什么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方式首創(chuàng)于香港,由于房屋尚在施工中便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預售給廣大投資者,如“落花片片墜落”,故商品房預售又被稱為“賣樓花”。 因其可以有效地解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先期資金投入的問題,因而是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一種交易形式。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由于工程長,交易標的有許多不確定因素,使購房者所面臨的風險有比一般現(xiàn)房買賣大得多,購房者通過房屋預售合同只獲得一種期待權,其權利的實現(xiàn)非常地被動。為了保護廣大購房者的權益,國家對商品房的預售有著較為嚴格的法律限制。
二、預售商品房能否再轉讓
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又稱“炒樓花”,是指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后,預購人將未竣工的預售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guī)定。 但至今為止,國務院關于該問題的規(guī)定一直未出臺。各地就此問題的規(guī)定也各異,有的地方允許再轉讓,有的地方禁止轉讓,有的地方未作任何規(guī)定。我國《合同法》第 79 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由此可見,預購人已經(jīng)付清全部購房款的,預購人的合同義務則已經(jīng)履行完畢,預購人就此合同則僅有權利而無義務。此時,預購人將未建成的商品房轉讓,實際上是將預購合同中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因而無須征得合同的相對方——房地產開發(fā)商的同意。預購人與第三人簽訂再轉讓合同以后,預購人只須通知房地產開發(fā)商即對其產生法律效力。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實際上是預購人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他方,其中可能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也可能是合同權利的轉讓。
因此,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只要符合合同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則可,無須作任何限制。但是,近幾年房地產市場處在風口浪尖,房地產泡沫伴隨著房價的飛漲而日益膨脹,很多專家學者將其歸咎于炒房,主要是“炒樓花”。以個人的觀點來看,筆者認為對于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只能用“疏”而不能“堵”,通過立法來確定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的條件和程序,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管理,相信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將會越來越規(guī)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