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辯權
抗辯權是合同法中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眾多合同中的一種,也享有《合同法》的抗辯權。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果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房,未約定先后順序的,雙方在履行自己的義務前就可以行使相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先后履行合同的行為:即開發(fā)商應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買受人支付購房款——開發(fā)商交付商品房。在這幾種行為中,形成了一個有先后順序的鎖鏈行為,如前一步驟未完成,合同相對方在先履行方要求履行時,可提出相應的抗辯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不安抗辯權。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有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也應遵循不安抗辯權的基本原理。實踐中,開發(fā)商要行使不安抗辯權,主要是基于買受人因為各種原因可能無法支付購房款的情形;買受人要行使不安抗辯權,主要是基于開發(fā)商經營不善,在施工過程中無法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存在爛尾樓的風險,面臨可能無法交房的情形。
二、購房合同一方違約怎么辦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xiàn)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合同簽訂后的預期違約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的實際違約,如另一方堅決要求繼續(xù)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外,應責令雙方繼續(xù)履行。在履行義務的同時,另一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對于確不能繼續(xù)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中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參照以下方式:
(一)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不能協(xié)商確定的:
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qū)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yè)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fā),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最后,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