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 賣方人卻未交付房屋
2012年6月7日,薛某與林某在無錫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薛某將自己的房屋以100萬余元的價格賣給林某。合同簽訂當日林某交付定金5萬元,約定首付款過戶當日支付,50萬元由中介公司代辦10年商業(yè)貸款,待房屋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且房屋所有權證下發(fā)后5個工作日內交付給薛某。另外,合同還約定了逾期交房、逾期辦理過戶手續(xù)等的違約責任。次月30日,林某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薛某發(fā)函,要求薛某接函后7日內交付房屋,并在接函后十日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若逾期未辦理交付房屋和產權過戶手續(xù),將視為違約由薛某承擔法律責任。后因薛某與前妻離婚事宜及訴爭房屋存在的抵押貸款,致使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被耽擱,林某訴至法庭,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薛某雙倍返還定金。
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賣房人雙倍返還定金
法庭上,林某訴稱,薛某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前交付房屋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已違約,在其又發(fā)函敦促后薛某仍未履行義務,且薛某有意隱瞞訴爭房屋存在銀行抵押情形存有欺詐行為。因此,其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薛某則辯稱,其按約在規(guī)定期限前騰空了房屋,但因房價下跌,林某不肯入住,無奈其將鑰匙交給了房產公司業(yè)務員陳某,委托陳某轉交給林某。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產權過戶時間,且過戶需要雙方配合,林某發(fā)函讓其10天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是故意刁難,正常情況下,手續(xù)齊全交產權部門也需要15天才能辦理完相關手續(xù),其不存在違約行為。
法院認為,林某與薛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應按約履行。林某已按約支付定金,薛某卻未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房屋。薛某主張林某拒收房屋鑰匙、不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未提供證據,法院不予采信。林某認為薛某有意隱瞞訴爭房屋有銀行抵押情形存在欺詐行為,根據買賣合同可以認定林某在簽訂合同前對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貸款事宜是知曉的,因此,薛某不存在欺詐行為。因薛某已違約,作為原告的林某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繼續(xù)履行合同,現(xiàn)林某要求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