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限購而解除購房合同能索賠嗎
國家為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房地產市場這兩年連續(xù)出臺新的限購,限貸政策,這一政策的出臺對房屋買賣當事人的利益產生了重大影響。
限購政策出臺后出現(xiàn)了一批涉及住房限購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依據(jù)住房限購政策規(guī)定,妥善處理相關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確保司法審判與國家對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導向相一致的原則處理。
住房限購政策在性質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公布實施后確實會對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繼續(xù)履行造成重大影響。對于合同訂立后由于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屬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一般不認定一方當事人違約。
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對限購政策或解除合同的條件另有約定外,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出賣人應當將已收取的購房款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當事人一方因政策限購解除合同后,轉而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適用定金罰則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經人民法院審查合同解除確實導致當事人間利益失衡,損失方要求對方補償其所受合理損失的,人民法院會酌情予以支持。
但是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依約定期限能夠實際履行,因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致合同處于遲延履行狀態(tài),在此期間由于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對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將支持守約方的要求對方賠償?shù)脑V訟請求。
二、無法過戶能返還定金嗎
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還沒有履行完,國家出臺限購的新政策,使得買方無法辦理房產過戶,合同也無法繼續(xù)履行,對于已經支付的定金應如數(shù)返還。根據(jù)法理,如果在合同成立之后,在履行的過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雙方均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因國家出臺新政策導致買方無法貸款,無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的情況,屬于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屬于合同情勢變更,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