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擔巨額債務服毒自盡
王婷離異后獨自帶著女兒生活,兩個兒子跟隨前夫生活。因生意需資金周轉,2010年12月10日,王婷向原告唐宏借款450萬元,雙方未約定利息。后因經營不善,無力歸還借款,王婷深感壓力巨大,于是服毒自殺。2012年10月12日,唐宏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婷的法定繼承人即父母王圣、王英(均為73歲),兒子唐倫(6歲),女兒唐宇(8歲)、王旭(18歲)共同償還借款450萬元。
法院調解繼承人清償債務
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考慮到王婷的子女尚未成年,其父母親年齡已大,王婷自殺后,數個債務人先后起訴,數家法院查封了王婷的財產且數次進行查封,法官分別對雙方當事人講解法律:根據我國法律,債務人的死亡并不能導致債務的消滅,其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負有償還義務,因為繼承是對被繼承人生前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概括承受,再講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希望雙方互相體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全州縣人民法院調解此案:由被告唐宇、唐倫、王圣、王英、王旭在繼承王婷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唐宏的借款4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