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認購書的定金是什么?
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購房者須向開發(fā)商支付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的定金。一般的做法是,購房者未能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nèi)繳納房款或簽署正式合同,則開發(fā)商就沒收定金。定金和認購書條款構(gòu)成一整體,若日后簽訂了正式的購房合同,定金充抵房款;若未簽署正式合同,定金成為購房者承擔責任的方式。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兼具立約定金與違約定金的性質(zhì)。
(一)立約定金
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此種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條件,只是為了保證當事人在以后訂立主合同,如一方后悔不簽訂正式主合同, 則適用定金罰則。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xié)議中設定了立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fā)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二)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是指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應按照定金罰則予以制裁。違約定金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一方違約,督促雙方履行。商品房認購書從性質(zhì)上講雖然是從合同,但其效力并不依賴于主合同,認購書本身也構(gòu)成一個獨立的合同(預約合同),一方違反該合同的約定時,應受到相應懲罰并承擔違約責任。
二、商品房認購書的定金怎么處理?
(一)準買受人或開發(fā)商有正當理由不在約定的時間履行洽談購房合同的義務的,應認定準買受人或開發(fā)商無過錯,定金予以返還。此處的正當理由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主要是指雙方就認購書中沒有提及的簽約細節(jié)和其他條款進行協(xié)商不能取得一致,或者銀行按揭未獲批準等第三方原因,這些情況造成合同無法簽訂,因為不可歸責于某一方,所以雙方互不承擔違約任,開發(fā)商應將定金原額返還。
(二)由于準買受人或開發(fā)商的過錯導致雙方不能履行洽談購房合同的,應當適用定金罰則。如:開發(fā)商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到來時,開發(fā)商將認購人認購的房屋又賣予他人的情形,此時開發(fā)商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同樣,如果準買受人或開發(fā)商為了規(guī)避定金罰則,惡意進行磋商和洽談,實際上屬于惡意履行談判義務的情況,也應當適用定金罰則。
(三)準買受人和開發(fā)商對不能簽訂預售合同均無過錯的時,是否可以一概認為是一方事人拒絕訂立主合同而適用定金罰則,需要作具體分析。若該主合同條款在預約中已經(jīng)有了約定,則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接受,否則即屬于拒絕訂立主合同,是對預約的違反,因而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若當事人協(xié)商的主合同條款在預約中無約定,則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不能認為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預約的約定,拒絕訂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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