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質量問題咋索賠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p>
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包括:
1、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各方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該簽署質量合格文件;并申請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部門對房屋進行檢查,出具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p>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币虼?,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續(xù)時,應要求出賣人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查驗該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如果出賣人不能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說明該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如果出賣人超過約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驗收合格,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這里的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礎與主體,如果一棟樓房在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方面出現(xiàn)質量問題,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質量再好也難以保證整個樓房的質量和安全。因此,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這里必須提醒購房人注意,委托核驗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且委托哪個機構來檢測買賣雙方須經協(xié)商達成一致,如雙方協(xié)商不成應申請法院指定檢測機構,否則單方委托的檢測機構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認可,其檢測結果則沒有法律效力。
二、商品房出賣人有質量維修責任嗎
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fā)現(xiàn)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修復?!眹鴦赵侯C布實施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 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 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 年。”建設部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薄霸诒P奁趦劝l(fā)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币话銇碚f,房屋交付前對比較明顯的或者已知的質量問題,購房人應在房屋交付時要求出賣人給以修復。因為購房人在接受房屋時,一般要對房屋進行必要的驗收,這也是購房人應該行使的注意義務,經驗收后確信沒有質量問題再辦理入住手續(xù)。
如果發(fā)現(xiàn)房屋有質量問題,應立即找開發(fā)商,要求對有質量問題的地方予以書面確認并加蓋公章,在對方解決好該問題后再辦理入住手續(xù)。如果在短時間內解決不了,應要求開發(fā)商承擔延期交房的責任,并索要書面憑證。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內出現(xiàn)的一般質量問題,在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下,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修復。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購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等,應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