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定金不賣房
2012年10月28日,郭某和薛某夫婦通過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簽訂《房屋轉讓合約》,合同約定薛某夫婦將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本市某一小區(qū)的房屋出售給郭某,面積96.47平方米,雙方確定轉讓價格為41萬元。該《房屋轉讓合約》中第三條規(guī)定:“人民幣2萬元須在簽本合約之同時付清作為定金。該定金在賣方簽收后部分轉交中介方托管”。第11條規(guī)定:“如賣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約條款將該物業(yè)售予買方,則賣方須返還雙倍定金”。簽訂合約的同時,郭某向薛某夫婦支付定金2萬元,該定金在薛某夫婦簽收后,交給中介公司托管??墒?,過了一段時間,薛某夫婦表示不愿意出售此房,也不愿意雙倍支付定金,郭某只好向法院起訴維權。
法院判決雙倍返還定金
經過審理,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認為郭某要求薛某夫婦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據。法院據此判決薛某夫婦支付郭某賠償金2萬元,中介公司返還代管郭某的房屋定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