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預售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沒達到預售條件的期房不能買,購買這些房屋,購房者的利益會嚴重受損,商品房預售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房地產開發(fā)商如果違反城市規(guī)劃自建商品房并將其預售,真正受到損失的將會是善意購買人;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開發(fā)商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應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
(四)已經同金融機構簽訂預售款監(jiān)管協(xié)議;
(五)已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同時取得向境外銷售的批準文件。
二、簽訂商品預售合同時應注意什么問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內容關系到購房者的切身利益,那么購房者簽訂商品預售合同時應注意什么問題呢?一般而言,購房者在簽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確認開發(fā)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因此,購房人在簽訂預售合同前,應當首先查驗開發(fā)商在售樓現(xiàn)場公示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確認自己擬購房屋在預售許可的范圍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二)認真閱讀開發(fā)商制定的格式條款。開發(fā)商提供的合同中具有格式條款,這些條款往往會給購房者的利益進行限制,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預售時應該仔細閱讀開發(fā)商制定的格式條款,對于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要求開發(fā)商進行詳細的解釋。
(三)注意土地使用年限。出讓土地的年限是從開發(fā)商拿地時開始起算,只有剩余年限才對購房人有實際意義。有的開發(fā)項目的開發(fā)周期很長,可能導致商品房售出時的實際土地使用年限已經大幅縮水。有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商品房,其對應的土地用途并不一定是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也大大短于一般住宅。購房人應注意甄別,以免簽訂合同后才后悔。
(四)明確約定抵押權的處理方式。為籌集建設資金,開發(fā)商的預售商品房往往設定有土地抵押權或在建工程抵押權。因抵押權的權益具有法律上的優(yōu)先性,若處理不當,會對購房人最終行使和享有預售合同的權利帶來很大障礙和困擾。
(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條件和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延遲交房的情況經常發(fā)生,對此,購房者應該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開發(fā)商約定延遲交房應承擔的責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上文對于商品房預售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希望能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但是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購房者還應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對合同進行綜合性考慮,而不是僅僅只關注一部分內容。因此,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最好還是在房產律師的協(xié)助下進行,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