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產權登記有哪些好處
首先,做好企業(y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財政(國資)部門實施產權管理的前提和基本手段。作為產權管理部門要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不了解企業(yè)國有資產狀況,搞不清企業(yè)家底是不行的。做好企業(yè)產權登記管理,才能了解企業(yè)國有資產存量的分布、價值總量及其增減變化情況,正確行使國家賦予產權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按投入企業(yè)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權益,并以出資人身份依法行使所有者職能,對企業(yè)承擔有限責任。
其次,做好企業(y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新時期企業(yè)國家資本與資產統(tǒng)一管理的基礎和突破。1998年國家財政部機構改革,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資產管理職能(即國有資本金管理)并入財政,這實際是向所有者財務管理的回歸。企業(yè)國有資產管理核心是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做好產權登記工作,依法確認國有資產所有權是國家作為資產所有者進行資產與財務管理的基礎。
再次,做好企業(y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提高經營效益的前提條件。產權登記不僅是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同時也是將一定數量的國有資產依法授予企業(yè)經營的法律行為。財政(國資)部門在產權登記中核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企業(yè)授予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進行處分權利的法律憑證。因此,企業(y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有利于資本運作和產權流動。它即保證了國家的所有權,又為企業(yè)落實法人財產提供了管理形式,是企業(yè)經營效益提高的前提。
二、產權登記的約定時限是多長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天你,將辦理權屬(包括三證)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項處理。出賣人支付已付房價的0。5%的違約金。
首先,理解什么是規(guī)定期限:規(guī)定期限是指買受人依法進行權屬登記和取得產權憑證時間。這個期限《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持有關憑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已作了明確規(guī)定。
第二,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登記機關受理登記后的3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即出賣人申請初始登記行政審批一個月內完成,買受人申請權屬轉移登記一個月內也可以完成。注意這里申請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和,并不是或。因此和60天是對上號的。
第三,建設部《簡化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程序的指導意見》附件一《辦理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登記辦事期限及必收要件一》初始登記辦事期限規(guī)定是5個工作日,《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亦是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之內出賣人要將辦理權屬登記必備材料交給買受人,此期間當已包含了前置條件——即出賣人初始登記成立,隨附通知,結清房款,開具有關證明資料等義務履行完畢,為此,隨附通知時間,從上列規(guī)范可知,其是買受人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天的辦證期限之內履行,因為,出賣人初始登記報件時間是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天,而行政審批初始登記辦證期限規(guī)定為5個工作日,那兩項相加法定時間不超65天,也就是說,隨附通知最遲應當在買受人辦證規(guī)定期限屆滿之前,是不言而喻的,并且在時間上比較其也完全具有可操作性。否則,在初始登記和轉讓登記之間相差25天的技術設置便失去必要性。
第四,需要澄清的一個情況,就是出賣人初始登記的資料報備并不必然等于初始登記成立,如出賣人因維修基金遲繳或綠化面積與設計規(guī)劃不符或擅自更改建設圖紙設計進行建設等,致未能在5個工作日取得登記,理解示范文本第十五條關于“產權登記”約定為出賣人向登記中心報備材料之日就是完成辦證環(huán)節(jié)中所有責任之日,顯然是片面的,因為,這個界定點,既不是初始產權登記完成之日也不是告知買受人辦證之日,僅是初始產權登記報備日,如果出賣人申報未獲審核通過是因其建設中違規(guī)、違法行為而被拖延,但只要在規(guī)定期限之內進行報備,那就與出賣人責任無關?再者,如果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出現合同爭議面積等問題,那又叫買受人如何辦證?這能得出買受人要自擔出賣人初始登記中房地產部門收件受理單開具之后的所有責任?所以,將資料報備等同于初始登記成功,等同于出賣人在辦證環(huán)節(jié)中責任界定點,顯然是減輕、規(guī)避出賣人在權屬轉讓之中責任的表現。
總而言之,評價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產權登記條款和合理推定有關爭議問題結論,應從出賣人初始登記行為均在買受人辦證規(guī)定期限之前著眼,并且,當以滿足買受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實現辦證目的為標準。因為,“產權登記”條款設立的旨意,就是為保證買受人能夠依法在規(guī)定期限之內取得產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