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代人拼13年購得商品房
1995年4月,老王在上海市區(qū)購置了一套面積為36平方米的公房,房子登記在老王名下,老王夫婦和兒子小王居住。小王雖到適婚年齡,仍單身。老兩口四處張羅,給兒子介紹了一個對象,名叫張雯。兩人情投意合、結婚。因無婚房,小兩口與公婆住。房子雖小,但大家包容、相安無事???999年9月,小孫子出生,原本狹小的房子顯得更擁擠,改善住房條件刻不容緩。家人合計,將隔壁的一套42平方米的房子買下來,購房款主要是小王一方的積蓄,張雯也將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該房,房子登記在小王名下。兩個老人和小輩們相鄰而居,互有照應,其樂融融。
2007年,房地產市場興旺,小王夫婦的親友、同事紛紛買了新房,眼見周圍人都住上大房子,再瞧瞧自己住的老式公房,兩人不由得盤算:把現(xiàn)在住的房子賣了,再加上兩人全部的積蓄,再向父母借一筆錢,就能籌得換大房的首付款。
小王父母素來疼愛自己的兒子,就把他們這套一并賣了湊首付款。兩套房子“打包”出售,共得96萬余元。2007年7月,小王夫婦購買了一套總價為103萬元的新房,簽訂預售合同時,老王夫婦也一起去了。為了留足裝修的錢以及應對其他不時之需,他們沒有將賣房所得的96萬全部用于購房,而只是付了首付款63萬元,再以小王名義借了商業(yè)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各20萬元,把房款湊齊了。經過努力,房子的商業(yè)貸款和公積金貸款在兩年內全部還清了。
房子買了,可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小王犯了難。按理說,新房能夠買成,得益于父母的支持,不寫上父母的名字,他于心有愧;寫上了,又擔心媳婦張雯有意見。老王夫婦知道了兒子的顧慮后,表示只要孩子們幸??鞓?,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無關緊要。最終,在房產證上只寫了兒子一家三口的名字。
房產證認人不認錢
由于只有一套房,這一大家子又不得不開始了“同居”生活。可是分開住慣了,突然又要住在一片屋檐下,雙方都有些不自然,尤其是媳婦張雯,經常因為瑣事與公婆發(fā)生不快,后來,張雯索性搬回娘家住了。時間久了,小王和張雯的感情慢慢變淡,雙方有了離婚的打算。
夫妻二人的婚姻岌岌可危,兩位老人雖不樂見,但不得不開始思量起這套房子的產權問題,房產證上沒有他倆的名字,一旦小王離婚了,房子是不是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呢?這對王家將是筆不小的損失。于是,在2011年1月,老夫妻倆與兒子小王一起到所在居委會就該房添加兩位老人為權利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還請社區(qū)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了一份調解協(xié)議。
同年2月,小王向法院起訴與張雯解除婚姻關系。法院認定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未支持小王的離婚請求?!拔C”暫時解除,但老王夫妻認為,兒子、兒媳的感情已經亮起了“紅燈”,難保哪天不會分開,為了保障己方的權益,他倆遂將兒子、媳婦和孫子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決他們與三人共同共有這套房產。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以產權部門登記為準,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否定登記,房屋產權就應該屬于登記人。這套房現(xiàn)在登記在三被告的名下,房屋權利人即三被告。
三被告在支付該房首付時,確實使用了原來兩套老房子的部分出售款項。首付款中涉及到兩原告出售他們名下的房子所得的房款,其出資行為是屬于贈與還是屬于共同購買房屋,應該取決于兩原告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購買這套房的當日,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是一起去的房產公司,兩原告應該清楚這套房的購買人是被告三人,在此情況下,他倆仍然同意以自己房屋的出售款作為部分首付款,應當推定父母的行為是對子女的贈與。
本案中,兩原告既沒有證據表明房屋是按出資份額共有,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在房屋購買后達成過共同共有的補充協(xié)議。因此,這套房屋不能認定是原、被告的共同財產。據此,法院駁回了老王夫婦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