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商品房買賣認購書
所謂商品房買賣認購書,是指房屋買賣雙方在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約定將來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進行初步的確認,而且往往以一定數(shù)額的定金作為協(xié)議的擔保。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在實踐中稱謂不一,如認購意向書、購房訂購單、購房預訂單、訂購房屋協(xié)議,等等,且大量地出現(xiàn)在商品房預售等遠期交付的房屋交易活動中。
對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尤其是關于商品房預售認購書的性質(zhì)與效力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出臺前,認識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僅系一種合同意向,對當事人并無多大的拘束力;有的認為,出賣方(預售方)在不具備預售條件的情況下,如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其預售商品房的資格尚未取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并不能預售,采取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形式是一種變相的預售,是一種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一種規(guī)避,因此,該認購協(xié)議無效;有的認為,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性質(zhì)為預約合同,應承認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痹摋l規(guī)定承認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效力,并著重規(guī)定了定金條款的適用。從其內(nèi)容分析,該解釋認可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作為預約的性質(zhì)。
二、簽了認購書開發(fā)商不簽合同咋辦
1、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
(1)“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形分析。
出賣人具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而不訂立,能否判決當事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
一般認為,有效成立的合同應當被實際履行,除非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有觀點認為,應當“要求雙方按預約訂立本約,預約中未列人的非主要條款,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可以由法院參酌交易慣例以判決代替當事人的意思?!?/p>
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履行內(nèi)容僅僅在于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該簽約行為雖然受到預約效力的約束,但畢竟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過程,不僅要體現(xiàn)合同自由原則,而且因為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畢竟只是預約,如果預約的效力可以強制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的話,實際上其效力與本約沒有區(qū)別。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四條并沒有賦予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強制訂立本約的效力,而是認為“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p>
(2)違反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確定的簽約義務的責任。
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對當事人產(chǎn)生的拘束力,表現(xiàn)在創(chuàng)設了當事人的締約義務,即約定的是當事人為將來訂立本合同而談判的義務。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為特定行為的義務,而不是對行為結(jié)果的直接確認。但是,何種情況當事人可以不簽合同,并無明文規(guī)定。實務中法官可結(jié)合當事人不愿履行簽約義務的具體情形,并結(jié)合考察當事人合同的目的綜合認定。
因當事人一方原因,違反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確定的簽約義務而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該當事人應當賠償履行利益還是信賴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睆脑摋l規(guī)定看,定金在此處的作用是作為當事人對信賴利益賠償額的約定。
2、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