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人不交電費怎么辦
租賃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租房合同,豈料房客蔡先生和黃女士僅僅租用了7個月,就突然提出不再租賃的解約,還認為已賠付的3倍違約金,完全可抵扣拖欠2個月的電費。而不予接受房東鄭老太還是主張催討拖欠電費1.3萬余元并起訴法院。近日,靜安法院判決由房客蔡先生、黃女士共同支付鄭老太人民幣13,694.90元。2009年3月30日,鄭老太與蔡先生、黃女士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主要內(nèi)容為:鄭老太將名下座落本市新閘路某號房屋出租給蔡先生、黃女士;在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fā)生的水電煤氣費、通訊費、物業(yè)管理費以及在經(jīng)營中發(fā)生的一切稅費、治安等費用均由蔡先生、黃女士承擔;約定若非本合同規(guī)定的情況,蔡先生和黃女士中途退租的,應按月租金的3倍支付違約金。倘若違約金不足抵付鄭老太損失的,蔡先生和黃女士還應負責賠償。
2009年10月,蔡先生和黃女士單方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并于同年10月10日搬離該房屋。同日蔡先生出具承諾書內(nèi)容為:……因店鋪退租離場,故所欠物業(yè)的電費和租賃費。均在2009年10月31日前全部付清。若失言,所有的法律責任將由我全部承擔。
2010年1月,現(xiàn)年65歲的鄭老太起訴到法院稱,與蔡先生和黃女士簽訂為期3年的租賃合同,豈料對方突然提前解約,離開時尚有2009年9月、10月兩個月電費未付,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電費人民幣1。3萬余元。
提前退租需要付違約金嗎
法庭上蔡先生和黃女士辯稱,已按月租金的3倍向鄭老太支付了違約金,該筆違約金足以抵銷未支付的電費。從鄭老太提供的物業(yè)公司發(fā)票看,并認為不能說明是真實的拖欠電費,且與事實不符。
法院查明,涉訴租賃房屋無獨立電表,與隔壁銀行自助取款處共用一個總電表,銀行自助取款處又使用一個獨立的分電表。供電公司每月對上述電表抄表后,交由物業(yè)公司代收代付,以抄總電表用電數(shù)扣除當月再抄銀行自助取款處獨立電表用電數(shù),剩余的即為該系爭房屋當月實際用電數(shù)。經(jīng)過核算,鄭老太已向當?shù)匚飿I(yè)公司繳納了2009年9月、10月兩個月電費計1。3萬余元。
依據(jù)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看,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發(fā)生的電費應由蔡先生和黃女士承擔。蔡先生和黃女士搬離系爭房屋的時間為2009年10月10日,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應向鄭老太支付搬離該房屋前所發(fā)生的電費。審理中蔡先生和黃女士辯稱,在搬離該房屋前向鄭老太支付了按月租金的3倍計算的違約金,該筆違約金可以抵扣電費。法院認為,支付按月租金3倍的該項違約金,系蔡先生和黃女士應履行的義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作過了明確約定,該項違約金與電費系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支付月租金3倍違約金,不能抵扣拖欠的電費,遂法院判決蔡先生和黃女士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