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首付沒拿到房產證咋辦
4日上午,又一起二手房買賣糾紛在朝陽法院審結。買房人在交付房屋定金及首付款后,房主卻將房子作為抵債轉給了他人。經過審理朝陽法院于上午當庭判決雙方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賣房人黃先生除須返還買房人廖女士38萬元首付款及利息,返還雙倍定金,賠償中介信息服務費外,還須賠償房屋差價損失26萬余元。
廖女士向法院起訴稱,2007年1月13日,她通過鏈家與黃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黃先生位于朝陽區(qū)十里堡晨光家園的一套房屋,總價89萬元。合同簽訂后,她如約向黃先生支付了2萬元定金及38萬元首付款,剩余款項雙方約定在辦完房屋過戶手續(xù)后支付。2007年1月22日,黃先生向她交付了房屋,但在雙方商議辦理過戶手續(xù)時,黃先生卻無任何理由單方面提出不再繼續(xù)履行合同,并私自將房屋賣給了他人。
上午,黃先生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黃先生已將房屋用于還債。代理人稱,黃先生對案外人陳某負有百余萬元的債務,無力償還,雙方發(fā)生債務糾紛。經西城法院調解,他已將該房屋用于抵債,并于2007年12月辦理了過戶。因此黃先生與廖女士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無法繼續(xù)履行。 “廖女士在沒有拿到房產證的情況下就進行裝修,完全沒有風險意識。而合同中已經明確違約責任,就是雙倍返還定金。”該代理人認為,廖女士所主張的房屋差價及裝修費損失沒有任何依據。
購買的二手房被抵押了咋辦
經過一個小時的審理,法院當庭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因黃先生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黃先生應承擔違約責任。而由于房價上漲,房屋現(xiàn)價值與合同價款之差額,應為廖女士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黃先生應對這部分利益進行賠償。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記者發(fā)現(xiàn),近一段時間以來,因為二手房買賣引發(fā)了大量訴訟。僅據朝陽法院的不完全統(tǒng)計,近兩個月內,該院受理的此類糾紛已達43件左右。朝陽法院民一庭法官俞里江告訴記者,這類二手房訴訟大部分是因為這兩年房價上漲,賣房人反悔而惡意違約引發(fā)的。看到房價上漲后,一些賣房人開始要求買房人加價。
加價不成時,有些人便開始采取其他手段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比如讓其他的房屋共有人出來主張自己不知情,或者讓第三人以承租人的身份起訴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有的房主則以拒收房款等方式,制造買房人延期付款,再主張其違約,要求解除合同;甚至有些房主直接以高價將房屋賣與第三人并辦理過戶。俞里江表示,在此情況下,對買房人進行差價賠償,一定程度上可以達到遏制惡意違約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