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商延期交房怎么辦
開發(fā)商以種種理由延時交房,但是,除去一些不可抗力是可以有一定時間的延時,其他理由都不成立。不過在平常的房屋買賣中,延時交房的情況并不少見。逾期交房是指開發(fā)商在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內,未能向買受人交付房屋的行為。
如何確定開發(fā)商履行了交付義務的時間,則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為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只要開發(fā)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了向買受人“交鑰匙”的行為,將房屋轉移給買受人占有、使用,就視為開發(fā)商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反之,就是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案例
2008年3月,張先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約定2010年3月31日前交房,并約定以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五作為逾期交房的違約金。然而,到了交房期后,張先生多次催告,開發(fā)商仍遲遲沒有交房,直到2010年9月才交房,可是卻不能提供相關房產的竣工驗收報告、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等資料。張先生以開發(fā)商逾期交房已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庭審期間,開發(fā)商辯稱是政府道路拓寬施工等嚴重影響了建設施工,屬于不可抗力造成延期交房。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qū)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令開發(fā)商向張先生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延期交房違約金如何計算
違約交房支付違約金 辦案法官解釋稱,出賣人延遲交房或買受人延遲支付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張先生對開發(fā)商延遲交房提出催告,而開發(fā)商在3個月內既沒有交房,也沒有出具有關部門提供的可順延交房的免責證明,所以開發(fā)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標準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特別提示】:繼續(xù)履行合同與請求違約金并不沖突,也就是說房屋的買房在要求開發(fā)商交房的同時,也可以向其主張違約金。(應注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第一百一十五條 【定金】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出的部分無效,并且注意必須是“定”字,才能適用定金法則)
延期交房違約金的賠償標準
由延期交房引發(fā)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其數(shù)量多、涉及面廣而成為近年來深圳市有關法院及仲裁機構受理的最主要的一類房地產糾紛案件。對于賣方來說,延期交房需承擔的直接法律后果有兩個:一是違約賠償;二是若延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間,可能導致買方單方解除合同。本文僅就延期交房所引發(fā)的違約賠償中的若干問題進行分析。
延期交房違約金的標準及其調整
按照深圳市有關房地產主管部門印制的《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下稱示范合同)規(guī)定,賣方不能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地產的,每延期一日應向買方支付買賣總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實踐中買賣雙方多采納了本條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