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簽陰陽合同有風險,避稅不成過戶難辦
2009年9月25日,于某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從趙某手中購置一套房屋并支付了3萬元定金。但合同簽訂后,趙某拒絕接受房款,也不同意辦理過戶手續(xù)。無奈之下,于某將趙某告上法院。
法官經(jīng)過庭審發(fā)現(xiàn),這起看似普通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背后,其實另有隱情。2009年9月,于某與趙某在簽訂《居間合同》時,為了避稅,在《買賣合同》中寫明房屋成交價格為40萬元,而雙方實際約定的房屋成交價格卻高達90萬元。不料,趙某在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不久,就開始后悔將房屋賣出,遂遲遲不收于某給付的房屋價款,亦不予以過戶。
在于某將其訴至法院后,趙某在法庭上主張合同無效,聲稱其是在受欺詐的情況下與于某訂立的合同,在《買賣合同》上將房價款寫為40萬元,并非真實意思表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其根本沒有看到對方將房屋的成交價改為40萬元。
簽陰陽合同,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買賣合同》中關(guān)于房屋成交價的條款為無效,但該條款的無效并不影響《買賣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趙某仍必須履行辦理房屋權(quán)屬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的義務。同時,于某在過戶時也應當補交合同差價應納的稅,一場偷雞不成蝕把米的房屋買賣糾紛就此落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