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瀏覽視頻:房屋買賣風險知多少:購房定金,幾家歡樂幾家愁
原告孫某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認購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房屋一套,房屋用途為商業(yè)用房?!墩J購協(xié)議書》第四條約定:認購人需向出賣人交納定金5 萬元,并于簽訂認購書后七日內與出賣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如未在約定期限與出賣人簽訂合同則定金不予返還。簽訂《認購協(xié)議書》時,原告向被告的銷售人員講明該房屋用于開辦餐飲,被告口頭承諾該房可以做餐飲使用,并向原告承諾有償提供二個地上停車位。此后,原告向被告交付50000元定金,被告在收據中注明定金不退的字樣。
2011年4月20日,雙方擬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將承諾的提供地上車位和所購房屋用于餐飲內容作為合同條款列入商品房預售合同之中,但遭到被告拒絕,雙方爭執(zhí)不下,致使購房合同未能簽訂。直至4月30日,雙方仍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提出要求被告退還定金,但被告以合同約定定金不退為由不予退還。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雙方所簽的認購協(xié)議書,由被告返還定金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我公司向原告所售房屋具有國家頒發(fā)的預售許可證。原告與我公司簽訂的認購協(xié)議、交納定金情況屬實。但我公司認為原告所交定金為締約定金,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提出超越認購書的非分要求,或要求我方承擔其它義務,造成合同未能訂立,其所支付的締約定金不應返還。同時,我方對原告提供的要求在賣房合同中加入“所購房屋用途為餐飲”的要求不能同意。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