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交易都會出現(xiàn)什么糾紛
(一)一般質量問題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 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后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 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 失由出賣人承擔。
(二)房屋質量不合格
《建筑法》61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現(xiàn)行竣工驗收合格標準分為工程驗收合 格、綜合驗收合格、分期綜合驗收合格,北京市則將規(guī)劃驗收合格作為合格標準。工程驗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為標志,綜合驗收合格與規(guī)劃驗收合 格則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等整體驗收,還包括取得規(guī)劃、消防、環(huán)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 接受房屋,并請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相同權利。
(三)遲延交付房屋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 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實質是出賣人事先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允許遲延交房事由,該事由成立將免除出賣人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 任,故其合法性與公平性將成為爭議焦點。出賣人通常會將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作為免責事由。作者認為:能否免責應當考慮 1、出賣人是否能夠或者應當預見到;2、出賣人是否能夠或應該能夠解決;3、該事由是否足以導致延期施工。
(四)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
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帶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y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A設施 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公共設施是房屋舒適居住、價值增長的不 可或缺要素,其內容與標準以規(guī)劃圖、銷售廣告、售樓書為準。銷售廣告對公共設施的描述具體明確,足以影響買受人是否購買與房屋價格的,應當視為要約,出賣 人拒絕交付或遲延交付時,應當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五)裝飾和設備不合約定
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準。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fā)現(xiàn)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fā)生爭 執(zhí)。材料與工藝標準應當依合同約定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 的責任。交付房屋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裝修物存在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造成室內空氣污染,危及人體健康 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政府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yè)已竣工驗收合格;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 料,該資料用于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 法律文件,后者是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書。出賣人未提供第1和2項資料時,買受人可 以拒絕接受房屋;未提供“兩書”時,有判例認為:“兩書”是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務水平,維護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規(guī)定,未提供 不構成拒絕接受房屋的條件。
(七)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房屋權利。買受人盡管領受房屋,但權利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產權證書可能無法辦理,隨時將被真正權利人起訴騰房。如果出賣人事先未告知實際情況,買受人有權拒 絕接受房屋。房屋交付后,約定或者法定辦證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如果屬于一房二賣或者隱瞞抵押的情形,買受人可以根據《解釋》第8、9條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二、房產糾紛該準備什么證據
(一)房屋買賣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買賣合同及公證書;
3、有關機關批準買賣房屋的文件;
4、關于房屋交付情況的證明;
5、買賣雙方交付、收取房款的憑證;
6、買主身份、買房用途及房籍情況的證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和同意出賣房屋的證據;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證據;
9、其他證據。
(二)房屋產權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來源(買受、繼承、析產、受贈等)的證明;
3、共有房產形成(共同投資建造、翻建、購買、繼承、受贈等)的證明;
4、房產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產權轉移等)的證據;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證明;
6、交納房地產稅人的姓名及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
7、其他證據。
(三)房屋租賃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許可證;
3、房屋租賃合同;
4、欠租時間、金額的證明或者欠據;
5、修繕前房屋質量情況的證明和為修繕房屋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憑證;
6、原房屋平面構造草圖;
7、轉租協(xié)議及轉租人從中漁利的證據;
8、其他證據。
(四)房屋騰遷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合同;
3、被騰遷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遷之處的證據;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繼續(xù)出租等)的證明;
5、出租房被買賣的,是否以同樣價格讓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的證據;
6、房主是否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搬遷的證據;
7、其他證據。
(五)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合同及有關修改合同的設計變更文件、洽商記錄、會議紀要及資料、圖表;
2、提供建筑許可證、資質證書等證明其合法主體資格的有關證據;
3、工程預算、決算書;
4、撥付、收取工程款憑證;
5、施工圖紙;
6、施工記錄;
7、發(fā)包方供應材料和設備的證明;
8、承包方采購材料和設備的證明;
9、工程竣工驗收手續(xù);
10、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
11、國家機關的有關文件;
12、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