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一房二賣糾紛怎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基于對開發(fā)商缺乏誠信行為的規(guī)制角度,創(chuàng)制了新的物權變動規(guī)則。因此,關于商品房買賣中的一房二賣糾紛的處理,在法律適用上,應首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該解釋未盡之處,方可依一般原則進行處理。
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3、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是否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
4、在一房二賣中所賣的房屋若是被拆遷房屋,被拆遷人對補償安置房屋的優(yōu)先權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實際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的拆遷事項達成協(xié)議;二是就補償?shù)姆课輪栴}達成協(xié)議。如果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屬于商品房的,實際上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形成了商品房買賣關系,應當適用房屋買賣的一般規(guī)則。而且因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拆遷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該債權的性質為特種債權,具有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該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于是,被拆遷人享有請求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權利。
二、何時開發(fā)商要進行懲罰性賠償
對出賣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明確規(guī)定“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根據(jù)《解釋》的規(guī)定,適用上述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具體情形有五種: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