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預售方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房屋預售雖然是一種可行的銷售方式,但如果管理不善,極易導致投機行為,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1、《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2、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身份證件、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
3、簽署合同所使用的公章印鑒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簽名樣式;
4、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
5、《房地產權證》(已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6、出售合同(草本);
7、市房地局對交付房屋測定的實際建筑面積憑據;
8、房屋使用公約、物業(yè)管理服務公約;
二、房屋預售方有什么義務
商品房預售合同成立后,即對預售方和預購方產生法律拘束力,預售方和預購方必須按照預售合同的內容履行義務。這里只討論預售方的合同義務。
(一)預售人交付預售商品房并轉移其所有權的義務
預售人負有交付預售商品房并轉移其所有權的義務,他必須按照預售合同的約定將按期竣工并已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給預購人,未經依法驗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預售人在交付商品房以后,還有義務協助預購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的登記,以轉移預售商品房的所有權。
(二)預售人的瑕疵擔保義務
預售人的瑕疵擔保義務包括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和權力瑕疵擔保義務。在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方面,預售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應當達到通常的標準或者應當符合適用于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的,商品房的建筑質量必須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在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方面,預售人應當保證預售的商品房是合法的預售商品房,且還要保證對預售商品房沒有第三方能主張權利,但在簽訂預售合同時預購人知悉的除外。
(三)預售商品房的保修義務
預售合同應當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存續(xù)期。保修期內發(fā)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預售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只用不當造成的損壞,預售人則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