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職后單位能收回房改房嗎
從法理上講,單位無權收回住房。房改是國家對其工作人員的一種福利補償,與工作年限、學歷、職位等掛鉤,分得房后,房主應對房屋享有應當的財產權利。單位往往已分房為條件,強迫職工簽訂所謂服務承諾。這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違背職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沒有依據。但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受理此類案件,這我認為也不妥。至于辭去公職,單位更無權阻攔,勞動者由自主擇業(yè)的自由,這是受法律保護的。
二、房改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其一,合同有效與無效的認定,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來分析,涉及到優(yōu)先保護所有人的利益還是優(yōu)先保護買受人的利益,前者代表的是財產靜的安全,后者代表的是財產動的安全。在市場經濟社會,財產交易安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因為在市場經濟社會交易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交易數量增多,交易頻率提高,如果設置過于苛刻的注意義務,就必然導致交易效率降低,同時由于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使已經完成的交易鏈條被打亂,不利于社會財富的積累。就本案而言,買受人亦無須負擔調查該房屋是否有共有人的義務,因為房改房并不意味著一定存在共有人,如基于夫妻單方的條件購買的房改房。此外,房產證的目的就在于權利公示,如果房產證本身不能證明其權利主體,而另需由買受人進行調查,則房產證就喪失了其存在價值。
其二,出賣人不能以買賣合同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為由進行抗辯,主張買賣合同未經共有人同意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權利只能由共有人自己提出,共有人既可以單獨提起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之訴,也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以達到維護自身權利的目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共有人還可以要求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即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說,共有人享有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損害賠償的選擇權,本案中共有人沒有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說明其未選擇通過確認無效之訴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法院也不應當主動確認合同無效。
其三,對于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院能否一律依職權確認合同無效?筆者認為,應區(qū)分為兩種類型區(qū)別對待,對于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應當由第三人提起確認無效之訴,第三人不提起確認無效之訴的,法院不主動確認合同無效。此種情形下,因僅涉及民事主體個人之間的私利益,不涉及公共利益,法院無主動干預之必要,應保持其中立地位。只有合同損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時,法院才有主動干預之必要,因為不特定第三人代表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損害的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無須法院主動認定合同無效。此類合同應屬于效力相對無效,即此類合同要確認無效,需權利人提起確認無效之訴,在權利人不提起無效之訴之前,合同是有效的。以此區(qū)別于絕對無效合同,絕對無效是誰都可以主張它無效,而相對無效,只有特定第三人可以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