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登記何時必須提交公證文書
房地產市場中,對于現房、期房有著不同的買賣特點,有著不同的政策,可以維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維護夫妻雙方購房時的合法權益。公證處依法出具的公證書,只要其本身沒有錯誤,就具有法律效力,可成為訴訟中直 接采用的證據之一。因此,公證的作用我們不可小視。
依據有關合同申請房地產登記的,一方當事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合同公證文書:
(一)外國自然人;
(二)華僑,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國護照無國內身份證明者;
(三)港、澳、臺居民;
(四)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qū)登記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因房地產贈與、繼承、遺贈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有關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有關事實或者合同的公證文書。房地產權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請轉讓、抵押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有關的公證文書。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證生效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有關合同的公證文書。
二、房產公證程序是怎樣的
一般辦理房地產公證遵循以下程序進行:
1、公證申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房屋買賣合同、個人身份證件、產權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2、公證受理。公證處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予以受理。
3、公證受理。公證員在受理公證的同時,必須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發(fā)現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公證處也有權對交易雙方進行調查。
4、出具公證書。公證處經審查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按司法部門規(guī)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自簽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