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
所謂定金,又稱保證金,是指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定金”具有雙重擔保,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并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
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fā)商違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規(guī)定定金的靈敏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二、訂金
所謂訂金,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xié)議》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夠成立,還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tài),這與定金合同有著重大差別。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罰則也就當然不能適用。訂金與定金的最基本的區(qū)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適用這樣的罰則,只會存在返還或沖抵價款的作用。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guī)定。出現(xiàn)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其業(yè)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是購房者對開發(fā)商的保證。在開發(fā)商如果違約是否雙倍返還的問題上并不明確。如果開發(fā)商違約,只要退還訂金即可。
三、押金
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yōu)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四、定金、訂金和押金的區(qū)別
(一)定金和訂金的區(qū)別
“定金”是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而“訂金”并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兩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賣方沒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么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shù)退還“訂金”。
(二)定金與押金的區(qū)別
1、性質不同:
定金擔保所產生的只有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押金則屬于擔保物權的范圍。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押金只是民間交易形式,我國法律并沒有承認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2、設定人的范圍不同:
定金擔保的設定人限于被擔保的主合同之當事人,定金不得由合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設定,定金擔保是合同債務人的自己擔保;押金的設定人可以為合同債務人,也可以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3、約定限額法律規(guī)定不同:
定金的數(shù)額由合同當事人約定,但其約定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而押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無數(shù)額上的限制,當事人約定的押金,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標的額。
4、制裁后果不同:
定金罰則適用于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當事人違約時,定金啟動其罰則功能,具有明顯的懲罰性。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效果,制裁違約方以押金為限,給付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但接受押金的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承擔雙倍返還的押金義務,懲罰效果較弱。
定金是在書面合同中明確以“定金”字樣,所約定的一種債的擔保形式。而其他的一些諸如訂金、押金、預付款之類的,不能認定其性質為定金,不能適用法律規(guī)定的定金罰則。
以上就是定金、訂金和押金是指什么,以及它們之間的區(qū)別是什么,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在現(xiàn)實的房產買賣過程中,合同當事人經常約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某種形式的擔保。定金、訂金與押金,雖說這三金,僅有一字之差,但是它們產生的法律后果卻是不一樣的。如果您不能分辨清楚,那您很有可能會吃了啞巴虧還不知道。所以建議您在房產交易中遇到這類問題時,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如果有不明白的時候盡量找律師咨詢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