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梁某夫婦家當了十多年保姆,梁某去世前將房屋中自己所有的份額留給了張某,但當張某持遺囑要求分割房產(chǎn)時,卻遭到梁某子女的反對,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梁某子女則拿出了另一份遺囑稱,2011年父親重新訂立遺囑,表明房屋出賣款由張某與子女4人各繼承1/5,對于多份遺囑的效力,法院如何認定,保姆是否可以獲得房產(chǎn)份額?請看案例。
案情簡介:保姆是否可以獲得房產(chǎn)份額?
張某在梁某夫婦家當了十多年保姆,梁某去世前將房屋中自己所有的份額留給了張某,但當張某持遺囑要求分割房產(chǎn)時,卻遭到梁某子女的反對,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張某說,2001年至2011年,她一直無微不至地照顧梁某夫婦。2009年,梁某為報答張某多年來的照顧,讓人代書遺囑,自愿將位于海淀區(qū)的一套房屋中屬于自己的3/5的份額贈與她。但梁某去世后,其子女強行入住該房,并將張某趕出房屋。張某拿著遺囑起訴到法院,要求繼承3/5的房屋份額。
梁某子女則拿出了另一份遺囑稱,2011年父親重新訂立遺囑,表明房屋出賣款由張某與子女4人各繼承1/5。這份遺囑是老人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應(yīng)按這份遺囑的內(nèi)容來分割遺產(chǎn)。且父親只能處分其所有的份額,無權(quán)處分母親在房產(chǎn)中的份額。
此案爭議的焦點:梁某生前所立的兩份遺囑中哪份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兩份遺囑均屬于代書遺囑,根據(jù)張某提交的遺囑以及相佐證的現(xiàn)場錄像,可以完整地證明整個代書遺囑的過程,見證人均在場見證。根據(jù)梁某子女提交的遺囑及相關(guān)證人證言,可以證明該份遺囑系他人打印,且該人并未在遺囑上簽字。同時,梁某在遺囑上簽字時該遺囑的兩名見證人均未在場見證,而是事后在遺囑上補簽名字。
法院判定:梁某子女提交的遺囑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該份遺囑的效力法院不能認定
因此梁某子女提交的遺囑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該份遺囑的效力法院不能認定。最終,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梁某子女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多份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最后一份遺囑須合法有效。
法官表示,遺囑人生前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多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最后一份遺囑必須符合法定的遺囑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guān)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