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房的產權歸屬于哪一方呢?根據不同情況無非是以下四種情況:第一種是夫妻一方所有;第二種即夫妻雙方共有;第三種是其他人所有;第四種是產權人待定。下面將針對“誰擁有婚后買房的產權”做詳細介紹。
一、夫妻一方所有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這個不動產的產權只登記在了出資人子女名下,那么該不動產就被視為該方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因此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雙方共有不動產的情況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則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
(二)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如果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了不動產,而且該不動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該不動產并不當然的認為是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認為該不動產是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三)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不動產的情況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并已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不論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平均分割。而且房產證上可以寫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據2011年國稅局的最新規(guī)定,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征稅。
三、婚后買房產權歸于其他人所有的情況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以一方父母或他人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因為房改房一般都與一定的職工身份相關,也就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取得房改房的產權,而身份資格又是不能轉移或變更的,所以此時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下,屬于一方父母或他人所有,夫妻雙方當時的出資只能作為債權處理,也就是當夫妻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時擁有產權的父母或者他人應當歸還出資方對該房改房的購買出資。
四、婚后買房產權歸屬待定的情況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但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即離婚時雙方對所買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若離婚后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歸雙方所有,屬于共同財產。若離婚后登記在一方名下,則歸一方所有,屬于個人財產,取得房屋的一方有義務返還另一方因購買房屋而在婚姻期間支付的一半的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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