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在租賃期間轉讓怎么辦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即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比如《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見》119條規(guī)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應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fā)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xù)有效。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房屋承租違約有什么責任
1、未提供真實有效證件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2、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的,由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依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或者處罰;
4、利用承租房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由公安機關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6、未履行計劃生育責任的,由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