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的嗎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住房儲金,由職工個人和單位按規(guī)定比例共同繳存。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都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稅,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免繳個人所得稅;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低息貸款;職工可以在退休時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作第二養(yǎng)老金,保障晚年生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具有強制性,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凡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需在《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xù),目前我市可在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逾期不辦理的,將被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使用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2、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3、離休、退休;
4、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按照本條第一款第2,3,4項和第二款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當同時注銷。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或者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職工住房。該職工住房應當以成本價向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或者居住困難的職工出售。單位按照前款規(guī)定購買的職工住房應當用于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困難,不得營利。使用住房公積金統(tǒng)一建造和出售職工住房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按照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且為提取人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或者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在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