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
土地使用權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財產抵押權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屬性以外,還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的土地使用權。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并不發(fā)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xù)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fā)生轉移。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四)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
(五)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要求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為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二)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并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后,發(fā)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fā)放確認文件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四)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許可證》上應根據不同的用地性質規(guī)定該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額。同時在《抵押許可證》上注明“本證僅作為可以抵押之證明,在貸款,抵押協(xié)議簽訂后,應到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行為無效”這一限制性條款。
以上是對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土地使用權抵押有哪些要求的相關介紹。在土地使用權抵押過程中,抵押雙方需要注意一些法律問題,如需要辦理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抵押之前,應聘請評估機構評估等。大量事實證明律師參與土地使用權抵押業(yè)務,有助于此項工作的順利進展。所以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這一法律事務時,應及早聘請律師協(xié)助,會使這一工作更加規(guī)范化,充分保障抵押活動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