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是指哪些?
公房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建成或者購買的所有權屬于國家的房屋,分配給所屬職工承租居??;或者屬于房地產(chǎn)管理機關管理的國家所有房屋,分配給城鎮(zhèn)居民承租居住。
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yè)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yè)職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住房福利化的結果。在住房貨幣化改革過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趨勢,但今后仍將興建廉價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確定承繼人?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chǎn)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xù)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xù)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xié)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xié)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xù)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xié)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