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公用建筑面積要分攤?
整幢樓的以下公用面積可以分攤:
(一)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diào)壓室、衛(wèi)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diào)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wèi)室、物業(yè)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shè)備用房。
(二)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三)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層高(高度)均應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標準
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標準:
(一)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為本幢內(nèi)的公用建筑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筑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nèi)。
(二)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多次分攤公用建筑面積的,分別計算分攤系數(shù)。各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為各次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后,不劃分各套商品房分攤的建筑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原設(shè)計的使用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