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房屋按揭
按揭是指以房地產等實物資產或有價證券、契約等作抵押,獲得銀行貸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貸款還清后銀行歸還抵押物。
按揭的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
(一)在設立按揭時并不要求必須有特定財產權利特別是所有權的移轉,銀行只要求將權利證書交給貸款人保管即可?!皺嗬C書的轉移僅意味著權利的移轉”,但這種證書的轉移并不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比如,房地產證書僅起到一種證明的作用,單純的轉讓房地產證并不能當然發(fā)生房屋產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在現行法律之下,還需經過登記公示才能使該轉讓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受讓人取得所有權。銀行要求將權利證書交給銀行保管,并不是要求將擔保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自己、在借款人償還債務后所有權再返還給按揭人,銀行這樣做只是為了防止一屋多賣現象的發(fā)生,防止按揭人違反約定處分已設立按揭的房屋,從而保障擔保債權的有效實現。
(二)在上述地區(qū),按揭的實現并不要求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實踐中,如果按揭人不履行義務,即到期未還清本息時,通常的做法是由售房人將按揭的標的回購,并以回購款清償按揭人未償付的本息,若有第三人愿以高出原價的70%受讓,則應由第三人購買。如果上述行為還不能保障銀行債權的實現,銀行還可以限期要求借款人糾正其違約行為,中止借款人提取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按規(guī)定處以罰息,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款,償還貸款本息;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擔保物,清償貸款本息,并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責任,依法追償貸款本息。而在英美法上的按揭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確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三)按揭人負有分期付款以還清債務的義務,但這并不是英美法上的贖回權。由于中國按揭權人對按揭物并沒有所有權,因此按揭人的行為只是對債務的履行行為,而不是贖回按揭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同時,按揭人并不承擔約定義務,按揭權人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而是通過類似于抵押權實現方式的方法來保障債權的最終實現。
(四)在按揭的適用范圍上,由于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因此大陸按揭標的只限于城市房屋,不包括土地所有權。而英美法上的按揭范圍則廣得多,不僅包括房屋,還包括對土地的權利。根據大陸按揭的特征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大陸已對外來的按揭制度做了很大的改造,改變了按揭必須轉移標的物權利這一基本特征,成為一種完全不同于英美法上的按揭的物權形式。
二、房屋按揭與抵押貸款到底有何區(qū)別
(一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绞?。
(二)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系——即按揭人(買房者)、發(fā)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權人(銀行)先與發(fā)展商簽定買房合同,并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后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fā)展商付清余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guī)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并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