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是指以微利價出售給廣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宅價格相對于市場價格而言,是適中的,能夠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及其建筑標準上強調住房的實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標準。
它是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是由國家統(tǒng)一下達計劃、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按保微利的原則確定的。
二、經濟適用房的買賣
經濟適用房只能用于購買,不能用于出租或出借。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這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fā)證時間為準的。
(一)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于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yè)主現(xiàn)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業(yè)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xù)即可。例如: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若按現(xiàn)市場價3600元/平方米進行出售,則需按3600×95×10%計算,補交34200元的綜合地價款。
(二)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于政策規(guī)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yè)主,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在房價飛漲的今天,經濟適用房會在社會上越來越流行,對于廣大的中低收入家庭而言,是個不小的福音。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入住不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不能買賣,也不知道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所以糊里糊涂地和別人簽訂了合同,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聘請一位專業(yè)的律師顧問成為一個明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