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權屬登記的類型
1、初始登記:新建房屋竣工后,權利人申請初始登記;
2、轉移登記: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調撥、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以房地產清償債務、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權屬發(fā)生變更的,當事人申請轉移登記;
3、變更登記:房屋所有權人(共有權人)名稱改變、房屋坐落的地址變更、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房屋登記狀況變更的,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
4、他項權利(抵押權)登記:設定房屋抵押權,當事人申請房屋抵押登記。登記后抵押情況發(fā)生變更的,當事人申請抵押變更登記;
5、注銷登記:房屋滅失、抵押權終止、房屋權利滅失的,權利人申請注銷登記;
6、補證、換證登記:證書(證明)遺失的,申請補證登記;證書(證明)破損的,申請換證登記。
二、為什么要進行房屋權屬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行為,應當是一種行政行為,具體地說,是行政確認。依據(jù)我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同時,我國物權法也規(guī)定了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和登記機構的行政性質。
由此可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登記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權利主體的申請,運用職權對相對人的權利狀態(tài)的一種確認,是典型的行政確認行為,體現(xiàn)了是國家運用公權力對市民社會的干預和管理,以保護公民的財產權益,維護社會的交易穩(wěn)定。從中可以看出房屋權屬登記行為是行政機關基于行政職責而作出的具有行政法效果的強制性的單方服務行為。
所以說,要進行房屋權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