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與訂金的區(qū)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shù)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相比之下,“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簽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有些個人和企業(yè)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設下陷阱,將定金寫成“訂金”,以逃避法律制裁。為避免損失,與他人簽合同時,一定要留點神,看準了。
二、不想買房如何要回定金
在開發(fā)商具備預售條件的情況下簽了認購書,將來如果不想簽正式合同,定金能退回來嗎?當然能。因為根據(jù)高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何謂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我認為,雙方對正式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就是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認購書中雖然包括了房屋位置、面積、價款等內容。但相對于一份完整的預售合同來說,還有很多內容沒有包括,比如辦理房產證的期限、面積誤差處理方式、違約責任等等。而現(xiàn)在的開發(fā)商一般都很牛氣,牛氣的表現(xiàn)之一就是不允許修改合同,要簽就安全按照他們擬定好的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不想買這個房子的話,我們完全可以就合同條款向開發(fā)商發(fā)難。如果開發(fā)商不同意修改合同條款或簽訂補充協(xié)議,那合同自然就簽不成了。此時,開發(fā)商當然可以指責是我們不想買,而我們也可以指責是開發(fā)商不想賣。很顯然,這種情況下無法將責任歸咎于任何一方。因此,任何一方也就沒有理由要求適用定金罰責了。
買方必須于某年某月某日與賣方簽訂正式商品房合同,合同內容以賣方擬定的條款為準。這樣的認購書,在這種情況下,再以對合同條款不同意為由不簽合同似乎不行了。那么定金還能要回來嗎?能。為什么呢?因為這樣的條款,屬于剝奪了購房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此類條款應屬無效。所以,我們還是可以以對合同條款不滿意為由拒簽正式合同。綜上所述,雖然目前在商品房預售時,簽訂認購書幾乎已成為必要程序,但實際上,認購書根本起不到我們原先設想的約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