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公房使用權?
所謂的公房使用權,應是指我國城鎮(zhèn)居民以名義上的租賃,實質上的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所有的房屋租賃權。它包括產(chǎn)權屬于房產(chǎn)管理部門直管公房和產(chǎn)權屬于單位所有的自管公房,這種單位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國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福利住房分配特色的體現(xiàn)。
通常公房使用權的承租人,均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所分得的房屋面積大小與其工齡、職務級別、貢獻大小、家庭人口等諸多因素密切相關,由此建立起的職工與單位或者國家房產(chǎn)管理部門之間的房屋承租關系,但住房的所有權仍歸單位所有,職工以支付低租金使用。諸此的公房使用權雖然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蓬勃發(fā)展,以及房屋商品化即房改制度的深入推行已經(jīng)越來越少,但仍不鮮見。
二、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
關于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據(jù)筆者了解,在理論界分歧很大,比較有代表性有債權說、居住權說、自物權說、他物權說:
(一)債權說。持這一觀點的理論者認為,國家做為公房的所有權人,授權房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將公房出租給職工使用,由職工支付租金,已經(jīng)形成一種租賃合同關系。
(二)居住權說。持這一觀點的理論者認為,公房使用權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著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居住權的法律特征相似,因此公房使用權應以居住權明確。
(三)自物權說。持這一觀點的理論者認為,公房租賃是依據(jù)變相工資分配方式建立起來的租賃關系,不是真正合同法意義上的租賃關系,這種使用權具有所有權性質,本質是物權,即民事主體以自己勞動獲得的權利,象勞動報酬一樣。
(四)用益物權說。持這一觀點的理論者認為,公房使用權由于具備使用權人對公房的實際控制權、支配權,所有人的權利被虛化、弱化,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受到使用權人的限制,以及公房還凝結著職工的勞動價值,基本符合用益物權特征,因此屬于用益物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