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依法經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組織內部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憲法》第10條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規(guī)定了宅基地是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一種重要的形式。依照憲法,《土地管理法》也明確規(guī)定宅基地由村集體所有。
二、宅基地的房屋權屬如何確定
我國一直未建立農村房屋所有權等級制度,宅基地房屋則歷經土改登記、及未新建、翻新、改擴建的演變。因此,在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屬時,應綜合考慮土改證、宅基地使用證、建房用地審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員,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擴建等情況。
1、系爭房屋經土改登記,未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及未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土改時登記的權利人為房屋的權利人。
2、系爭房屋經土改登記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未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土改登記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
3、系爭房屋雖經土改登記,但在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前后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農村建房用地審批文件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當事人以土改登記為證據主張房屋產權的,不予支持。
有充分證據表明上述三種情況所列人員已被排除在權利人范圍之外的,不能再主張權利。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系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yǎng)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