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涉及房地產糾紛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適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關時效規(guī)定,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 一般時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除外的訴訟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特別時效:是指《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最長時效:指《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最長時效則是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繼承法》第八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四)、 通過行政復議的行政房地產糾紛案件,其訴訟時效為十五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計算,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時效為三個月,從知道作出具體行政復議之日起計算。
(五)、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訴訟時效為三十天。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三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于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致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其訴訟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訟權或起訴期限時計算,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地產糾紛起訴時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法律規(guī)定,房地產糾紛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即原告起訴時必須指明誰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權益或與誰發(fā)生民事權益的爭議,否則原告的起訴就沒有相應的對方進行訴訟。
房地產糾紛案件的被告可以是公司、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的內容。例如,要求法院保護房屋所有權還是要求確認對房屋的繼承權等。
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在訴訟過程中可以變更和放棄。
所謂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法律事實和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即原告起訴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必須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并且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