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進行房地產抵押?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yōu)先受償。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二、房屋抵押人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房屋抵押人享有如下的權利:
1、 房屋抵押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并有權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種收益。
2、 房屋抵押人對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但若想轉讓抵押房屋,須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權人同意。
3、 可以對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須保證數(shù)個房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總額不大于抵押房屋的價值。
4、可以將抵押房屋出租。
(二)房屋抵押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是保管義務,即妥善保養(yǎng),維護抵押房屋。由于抵押人對抵押房屋的侵害行為,致使抵押房屋的價值減少時,房屋抵押人應恢復抵押房屋的原狀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如果抵押的房屋毀損滅失,抵押人應以其他財產充抵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歸責于抵押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時,抵押人可以以賠償請求權向房屋抵押權人提供擔保,也可將賠償請求權讓與給抵押權人而獲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