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適用房是不是商品房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如果再參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2010年4月22日《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八)項,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似乎能得出結論,那就是:經濟適用房從法律上定性不是商品房。
二、經濟適用房出租要交什么稅
經濟適用房買賣出租要交什么稅?經濟適用住房買賣應繳稅費包括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經濟適用住房出租應繳稅費包括哪些,見下文。
經濟適用住房出租應繳稅費: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yè)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yè)發(fā)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按租金收入10%的綜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