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轉租要滿足哪些條件
房屋轉租,即承租人將房屋一部或全部轉給第三人租用的行為。如臨街的公房被承租人轉租或變相轉租給他人作店鋪。
合法的轉租須符合兩個必要條件:
(1)轉租須經(jīng)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轉租已不屬于正常使用的范疇,必須經(jīng)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否則無效。
(2)轉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確實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應交給房屋所有權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應由房屋所有權人取得。凡未經(jīng)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而轉租的,或謀取租金差價的轉租,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并可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二、房屋轉租增值租金應歸誰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轉租作了專門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在合法轉租的情況下,承租人作為轉租人,與第三人的關系與一般租賃關系并無區(qū)別。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內容正是對該條于轉租這種特殊情況下的補充。依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而獲得收益的歸屬,如無此約定,則此收益歸承租人所有。
《上海市實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意見》第八條對此也作出明確規(guī)定,即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出租人可以在轉租中獲得收益。
